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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销售河豚致人中毒 福鼎两男子被判刑

    明知河豚有毒,并属于国家禁止销售食品,仍收购并销售河豚,导致他人中毒住院。日前,福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某、郭某某销售河豚一案进行宣判,并邀请福鼎市人大代表、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等40余人旁听庭审。


        法院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陈某某、郭某某两人租赁某综合市场摊位经营水产品。2016年1月,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工商部门禁止有毒河豚作为食品在市场进行销售,仍从他处购进河豚两条,并将两条未经宰杀的河豚以计人民币35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陈某。陈某食用该河豚内脏后,出现全身麻痹、呕吐等中毒症状。之后,陈某被送至福鼎市医院进行河豚中毒专项治疗14天。


        结合该案的犯罪事实、情节、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,福鼎市人民法院依法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,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;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,并处罚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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